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02民初3742号
原告:衡水佳兴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工业大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769846697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小明,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淄博裕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开发区石桥办事处南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77419046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衡水佳兴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裕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佳兴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衡水佳兴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