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金桥铝业有限公司、湖北恒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1-03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2民终170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暨反诉原告):黄石市金桥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金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金海,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暨反诉被告):湖北恒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经济开发区罗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裕进,大冶市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黄石市金桥铝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恒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冶市人民法院(2017)鄂0281民初3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黄石市金桥铝业有限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了新证据,导致一审判决认定涉案标的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是否构成违约、违约责任如何承担等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冶市人民法院(2017)鄂0281民初324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大冶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预收的案件受理费10260元,退还给黄石市金桥铝业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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