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商丘佳广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21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403执92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文化路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06701386D。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商丘佳广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平原路与310国道交叉口西6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068929537B。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冷永诚,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被执行人:***,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被执行人:*金芳,女,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执行人:商丘市众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富商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61363921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梁园区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梁园区区委大楼。
负责人:***,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被执行人商丘佳广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冷永诚、***、***、商丘市众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梁园区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2017)豫1403民初6350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依法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案件被执行人梁园区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委员会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申请执行错误,依法驳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审判长***
审判员田蕾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