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众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8-17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602民初7360号
原告:商丘市众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富商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61363921。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58504456。
法定代表人:;曹新。
第三人:亳州华城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经济开发区华佗大道以东槐花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395198129。
法定代表人:;车宜。
原告商丘市众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于文礼
人民陪审员*永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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