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0民初3246号
原告:***,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81795888Y。
法定代表人:王照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芷,系公司员工。
被告:沂源县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燕崖镇燕山路与井巷路交叉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1686108577。
法定代表人:王焕德。
被告:常明东,男,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原告***与被告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为中建公司)、沂源县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泰公司)、常明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
***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给付欠付原告劳务的工资23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2年6月,被告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成渝高铁GYSG二标项目,将所属路基附属等工程分包给被告山东沂源县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为常明东,被告将水沟以及挡墙的劳务部分转包给原告,原告于2012年8月10日成立水沟以及挡墙班组进场施工,于2015年7月25日结束,被告方欠付原告2014至2015年7月的劳务工资共计230,000元。原告多次上访催收,被告于2018年1月9日向简阳市交通局上交了四川省工地外欠款统计表,其中包括欠付原告劳务费230,000元。被告方不给付原告劳务工资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调解或判如诉请。
中建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建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应当由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撤销北京铁路运输法院设立北京互联网法院的批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撤销后调整相关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原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铁路专门管辖案件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综上,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成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常明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生才与被告中建公司、沂源县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明东合同纠纷一案,属于因铁路建设施工引起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的规定。本案属于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且案涉工程属于成都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应当依法移送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赵成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涂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