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7101民初339号
原告:***,男,汉,1973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祖勇,简阳市人。
被告:沂源县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燕崖镇燕山路与井巷路交叉路口。
法定代表人:王焕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芹亮,山东隆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
法定代表人:王照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沂源县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常明东的起诉,本院裁定准许。本案于2020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当庭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26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判员 徐光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邹向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