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濮阳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8-11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9民终15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亚辉,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建设路中段中房锦绣花园45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普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淑霞,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濮阳中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建设路中段中房锦绣花园45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濮阳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濮阳中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0902民初2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亚辉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濮阳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河南濮阳中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0902民初25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河南濮阳中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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