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威环执字第112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15,住威海经区。
被执行人威海航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自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威海航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履行本案,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威民三终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执行费211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