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704民初1760号
原告:***,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开明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26号A东320-321室,实际办公地址为:鄂州市鄂城区共青港路与轻工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林全意,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肖志台诉被告武汉开明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