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聚合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乐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宁河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01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7民初1770号
原告:天津市聚合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王前村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乐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王家场村三区9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市聚合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乐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天津市聚合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充分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聚合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15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0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岳敏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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