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支公司、安秀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2-26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2民终84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233号A栋1层、4层。
主要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宁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聚合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王前村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茶朝昌,男,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市聚合晟混凝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7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支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天津市聚合晟混凝土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伟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常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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