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523民初3738号
申请人:合肥市永金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世纪阳光花园绿阳苑B区F-12幢1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1421179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省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城建第四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原称中城建六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龙腾大厦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97359055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侠,该公司法律顾问。
申请人合肥市永金架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城建第四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申请人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中城建第四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在安徽舒怡建设集团舒城置业有限公司工程款16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中城建第四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原称中城建六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舒怡建设集团舒城置业有限公司工程款16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合肥市永金架业有限公司(预)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