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19890号
申请人: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山庄。
法定代表人:田广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雁飞,女,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泰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东马圈村东16号。
法定代表人:杨瑞,总经理。
原告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泰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冻结天津泰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天津银行XXX支行,账号XXXXXX内的资金2
544 002.78元。于2021年12月3日提供北京某公司名下坐落于朝阳区X号楼-X层X的房屋作为担保,房屋产权证号:京(2017)朝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屋登记的产权人为北京某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北京某公司名下坐落于朝阳区X号楼-X层X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京(2017)朝不动产权第XXXX号];
二、冻结天津泰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天津银行XXX支行,账号XXXXXX内的资金2 544 002.78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奕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赵红巧
书 记 员 果继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