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泰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华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3-04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3323号之一
原告:天津泰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东马圈村东16号。
法定代表人:杨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赞,山东康桥(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华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科技园区景远路(宜兴埠)。
法定代表人:赵绍林。
本院受理原告天津泰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华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天津市华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辩称其在施工过程中仅提供劳务施工,并不属于建设工程专属管辖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该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工程所在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退一步讲,即便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工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务分包合同的履行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此,本院具有管辖权。
综上,被告天津市华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天津市华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天津市华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晓云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袁颖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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