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06民初4503号
原告:苏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劳动路71-4号。
法定代表人:黄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民,苏州市姑苏区府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378号天隆大楼5647室。
法定代表人:林实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芬、赵璇,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消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民,被告港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人民币1276440元。
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裁判理由已向当事人充分释明并载入笔录。
根据案件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判决如下:
被告苏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2764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144元,由被告苏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苏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判员 王东海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钟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