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13民初1596号
原告:成都青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
法定代表人:袁明炯,执行董事。
被告:西南铁路房屋建筑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青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南铁路房屋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成都青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青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谭路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