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昆明市东川区水务局管理总站、云南致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11-05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3民初1876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3月3日生,昆明市东川区居民,住。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徐有贵,男,1955年3月11日生,汉族,吉林省和龙市居民,住东川区。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伍洪伟,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明市东川区水务局管理总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011343152122XB。
法定代表人:戴荣福。
公司住所:昆明市东川区。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黄飞,男,1982年5月20日生,汉族,昆明市东川区居民,住东川区。
被告:云南致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袓毅。
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801-80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676567330D。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尹华,男,1968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东川区。
被告:罗桂忠,男,1982年1月4日生,汉族,昆明市东川区居民,住东川区。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敖丽琴,云南大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桂琴,女,1979年1月8日生,汉族,昆明市东川区居民,住。
被告:郭学昌,男,1976年8月4日生,汉族,昆明市东川区居民,住。
被告:鲁仕昆,男,1976年1月2日生,汉族,昆明市东川区居民,住东川区。
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受理原告***诉被告昆明市东川区水务局管理总站、云南致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罗桂忠、罗桂琴、郭学昌、鲁仕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5日以需重新组织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14元,免征。
审 判 长  施乃方
人民陪审员  王 艳
人民陪审员  代 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彭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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