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012执2888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通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扬州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王粉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扬州鸿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刘兴林,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通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扬州鸿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在本院另案拍卖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1012执28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刘敏亮
审 判 员 张 俊
代理审判员 刘江龙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郭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