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012执235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马路东)。
被执行人:任祥春,女,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扬州鸿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任祥春、***、扬州鸿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012执23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敏亮
审判员 任苏祁
审判员 张 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郭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