茌平县中宏轻钢材料加工厂、茌平县东宏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8-11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523执378号
申请执行人:茌平县中宏轻钢材料加工厂。
经营场所:茌平县工交路西首(××医院向北200米路东)
经营者:***,男,198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茌平县东宏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茌平县中宏轻钢材料加工厂与茌平县东宏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院主持下,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内容为,自2017年9月开始,被执行人于每月月底前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自行汇入对方账户,直至付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1523执3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审判员周民
代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峰

茌平县东宏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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