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20)皖0522执50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皖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522153743825U,住所地含山县运漕镇人民街。
法定代表人:张晓东。
被执行人:含山县新城意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含山县环峰镇运漕路西侧(得胜河**)。
法定代表人:王鸿飞。
本院在执行安徽皖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含山县新城意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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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汤鑫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