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24民初1540号
原告临邑县水务局凿井队,负责人***。
被告浩丰(德州)现代农业发张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临南镇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浩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莱西市院上镇朴路东,法定代表人:***。
被告凯盛浩丰(德州)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临南镇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邑县水务局凿井队与被告浩丰(德州)现代农业发张有限公司、青岛浩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凯盛浩丰(德州)农业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邑县水务局凿井队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邑县水务局凿井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7元,申请费820元,由原告临邑县水务局凿井队负担。
审判员*敏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樊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