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临民初字第157号
原告临邑县水务局凿井队
负责人***,职工。
被告***,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邑县水务局与被告***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2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