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邑县水务局凿井队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4-04-25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临民初字第157号
原告临邑县水务局凿井队
负责人***,职工。
被告***,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邑县水务局与被告***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2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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