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阳春兴元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汉中鑫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1-12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721执恢103号
申请执行人汉中阳春兴元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汉中鑫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汉中阳春兴元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汉中鑫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7)陕0721民初10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汉中鑫桥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偿还汉中阳春兴元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0202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203元。履行期限届满后,汉中鑫桥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汉中阳春兴元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汉中鑫桥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11月30日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信息、证券信息、车辆登记、工商登记,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汉中鑫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汉中鑫桥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通过汉中市南郑区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汉中鑫桥工程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信息。
6、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7月21日至2018年8月6日将汉中鑫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银拘留于南郑区看守所,直至拘留结束**银无可供执行财产提供。
7.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汉中阳春兴元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汉中鑫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汉中阳春兴元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虎

汉中阳春兴元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