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沪0115执25989号
本院在执行上海益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南通市宏邦置业有限公司(2019)沪0115民初71473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南通市宏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此外,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等制裁措施。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沪0115民初714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四杰
审判员 孙 毅
审判员 张 毅
书记员 孙国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