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681民初3857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与被告***、***、南通市宏邦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911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6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负担。
审判员 万菊英
书记员 梅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