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81民初3602号
原告:********米提,女,1965年7月20日生,维吾尔族,住新疆拜城县。
被告:南通市宏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寅阳镇步梯村。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上海致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1413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常人杰。
原告*******米提与被告南通市宏邦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致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米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米提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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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张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