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223执恢52号
申请执行人:***、**等70人。
诉讼代表人:***,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
诉讼代表人:**,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居民,住辰溪县。
被执行人:湖南柏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辰溪县辰阳镇东风路。
法定代表人:孙阳,总经理。
被执行人:唐红成,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
被执行人:辰溪龙腾闽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吉首市闽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辰溪县辰阳镇先锋东路-13#13栋402。
法定代表人:李志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等70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柏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唐红成、辰溪龙腾闽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财产暂无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12民终5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终结执行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从文
审 判 员 廖清华
审 判 员 万兴龙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金浩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