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223执15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辰溪县辰阳镇。
法定代表人:孙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春晓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芙。
法定代表人:黄始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春晓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20)湘1223民初3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终结执行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万兴龙
审 判 员 廖清华
审 判 员 余志成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金浩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