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河南隆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2-19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04执恢1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38年10月18日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被执行人河南隆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玻璃厂南路**华源河畔********。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0年1月14日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与河南隆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304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河南隆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83万元及利息(2017年1月26日之前利息为713845元,之后利息以183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4.4%自2017年1月27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771.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771.5元,由被告河南隆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河南隆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了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发现被执行有质保金我院依法给洛阳市洛龙区新区开发建设办公室和新安县发达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因质保期限未到不能扣划待质保期限到期在实施扣划。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律师)可申请律师调查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执行到位8136.58元,本案债权尚余1618827.54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隆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余 婧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昌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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