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0630-2号
原告芜湖市汇典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合肥朗胜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063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芜湖市汇典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合肥朗胜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177元的查封措施。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伟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