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汇典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朗胜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4-02-20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0630号
原告芜湖市汇典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合肥朗胜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西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汇典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肥朗胜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芜湖市汇典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合肥朗胜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177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芜湖市汇典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合肥朗胜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177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伟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芜湖市汇典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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