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民申25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巢湖市同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巢湖市湖光路东侧健康园小区15栋楼对面。
法定代表人汪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荣,安徽韶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468号。
法定代表人:徐恰皮,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巢湖市同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民终2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巢湖市同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永会
审判员 张希宇
审判员 张华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