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蓝 田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22民初4232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4月1日出生,住***,农民。
被告:中交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36168260Y。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交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外环高速公路南段LJ-1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住所地:西安市***汤峪镇。
原告***诉被告中交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中交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外环高速公路南段LJ-1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叶 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