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22民初4234号
原告***诉被告中交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中交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外环高速公路南段LJ-1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