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81民初1945号
申请人:万源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万源市古东关街道河西新区。
法定代表人:**,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交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山中环广场3座180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36168260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万源市人民政府与被申请人中交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中交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4447488.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为申请人万源市人民政府此次保全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万源市人民政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交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4447488.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宋 健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胡 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