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骐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海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1-10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2民初3862号之二
申请人:江苏海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5050444,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科技园大全路**。
法定代表人:阮立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荣,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婉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福建裕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2912261,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上坪路**。
法定代表人:余尔海,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海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货款,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货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志敏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薛 悦
书 记 员 施 婧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