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04民初2127号
原告江苏海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朝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江苏海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江苏海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海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孙建伟
书记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