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802民初1375号之一
原告:济南柏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506号山东技师学院燕山枚区1号楼6层602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6层6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总裁。
原告济南柏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济南柏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柏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80元,由原告济南柏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