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1民初1583号之一
原告:济南柏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
区二环东路7506号山东技师学院燕山校区1号楼6层60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307071065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6层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116928R。
法定代表人:***,董事、总裁。
原告济南柏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27日分别查封了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银行的账户。
现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北京银行账户内余额已达查封标的额为由要求解除对其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查封,本院认为,被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行的账户34×××04-1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