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11-24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703执11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委托代理人:彭雪,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代理人:侯华,男,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被执行人:四川富林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经济开发区七河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6804412474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侯华,男,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富林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富林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三方共同确认,截止2020年11月24日本案执行标的为2983466.67元,包括本金2320000元、资金利息363466.67元、2018年6月20日双方结算的利息30万。执行中,***将其持有的四川富林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50%股权作价2683466.67元抵偿给申请人***。被执行人***主动履行50000元,并承诺下剩250000元案款于2021年5月31日之前付清。申请人***委托其特别授权代理人彭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20)川1703执1116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间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潘 炜

审 判 员  张小松

审 判 员  秦 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冯照宇

书 记 员  邹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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