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703执23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6年12月12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执行人四川富林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州经济开发区七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6804412474。
法定代表人:糜必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富林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21年4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四川富林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60650元(包括诉讼费),已经支付10000元,下欠50650元,此款从2021年5月起每月支付10000元至付清止。执行费800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申请执行人***于同日撤回本次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1703执238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间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 炜
审判员 张小松
审判员 秦 鸿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位登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