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504执保1147号
(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申请人:泸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4050N。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泸州市南高新区红星村石坝社农林局2号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友春,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X,男,汉族,1967年6月27日出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
本院依据(2018)川0504财保***8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XX名下所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新民街九号5幢负1层X、X、X、X、X、X号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泸市国用[2004]第XX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