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川0504执814号
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4050N,住所地泸州市南新区红星村石坝社农林局2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正蓉。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6月27日出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
本院在执行泸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504民初400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0)川0504执814号执行裁定书,协助申请人办理了过户手续,且本院已从被执行人**账户扣划500元执行费。故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