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381执恢47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8年5月20日,汉族,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江口镇东方村13组。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6805205298。
被执行人:湖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浙江路34号皓景丽苑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国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山大道北1355号。
法定代表人:张家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湖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时间较长且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鄂0381执恢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晓勤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乔海均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