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381民初499号
原告:湖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山大道北13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81717341D。
法定代表人:张家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征鸿,湖北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或者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红,湖北楚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或者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进,湖北天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提起上诉和撤回上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等。
原告湖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湖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49元,减半收取计8424.5元,由原告湖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媛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鲁 洋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