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9民初3225号
原告:**。
经营者:***,男,汉族,1978年6月24日出生,**负责人,住太原市晋源区******村北街12排1户,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东***律师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东***律师所律师。
被告: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日以希望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20元减半收取21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