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山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7-01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9民初3225号 原告:**。 经营者:***,男,汉族,1978年6月24日出生,**负责人,住太原市晋源区******村北街12排1户,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东***律师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东***律师所律师。 被告: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日以希望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20元减半收取21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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