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29执637号
申请执行人: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泽园小区36号楼1**12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路3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灵石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灵石县翠峰镇延安村欣晨汽车城上汽荣威2楼。
负责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灵石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7民终82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灵石分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 彪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