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9-11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29执637号 申请执行人: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泽园小区36号楼1**12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路3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灵石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灵石县翠峰镇延安村欣晨汽车城上汽荣威2楼。 负责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灵石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7民终82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灵石分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 彪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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