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鸿泽建设有限公司、杭州美伦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1-20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10执65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鸿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仓兴路太炎花苑118-15、118-16。
法定代表人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杭州美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金星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鸿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美伦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浙江鸿泽建设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6)浙0110民初39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美伦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鸿泽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112317.40元、保证金20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649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杭州美伦实业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美伦实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已查封被执行人杭州美伦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A×××××、浙AH6Q0**的车辆,但未实际扣押。申请执行人浙江鸿泽建设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杭州美伦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止2017年1月20日,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能执行到位。
被执行人杭州美伦实业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报告了财产状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杭州美伦实业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和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唐少鹏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陆熙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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