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泰安市下港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9-26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9民终12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市下港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望***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双联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岳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宏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已于2013年2月22日死亡。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泰安市下港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建筑公司)、***、青岛双联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联建筑公司)、山东宏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军投资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4)岱商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已于2013年2月22日死亡,原审于2015年6月17日将***列为被告进行开庭审理,并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本案一审判决判令***承担责任,程序违法,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4)岱商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76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朱 峰 代理审判员  刘 乐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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